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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标准为: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货物质量纠纷能终止买卖合同纠纷。但必须满足如下情形: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相互抵销等。
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合同中没有对质量进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该以约定的质量为准,还是以国家规定的质量为准。除此以外的产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就会导致质量条款无效,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公共安全的产品都规定有强制性标准,凡是有国家强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灭失,意味着有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当事
合格的建筑工程,要经过验收小组的验收,并且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的质量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和查验。查验合格后,验收小组和施工组签字了就合格了。 具体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带有总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