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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能实际出资或者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获得公司信息知悉的权益,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无具体的明文规定。 股东获取相关公司信息的知情权恰恰是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依附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它既是所有其他股东行使权力的基石与先决条件,同时也是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具有所有权。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所以,当企业以土地出资时,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然后进行入账。实物又称有形资产,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作价出资。设立担保或租赁他人的实物不得作为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
可以的。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而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①可以以实物资产出资②实物出资需要正确作价③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这样认定:①确定出资前该实物的产权归属,即是不是该出资人的(比如该出资人购买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原来就属于出资人所有的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以货币出资的形式以外,还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非货币财产的种类非常丰富,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辨别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关键评估指标有三点: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