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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诉讼,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被认为有效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只要不是在欺诈、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东代位诉讼持股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
1.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需达到10%。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每个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为公司,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2. 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东,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
为了完全摆脱责任,代持股东可以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名义股东取代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往往只享有依代持协议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它是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相对应的。根据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身份的不同,提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主要指的是他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的方式。 首先,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的;其次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