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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查阅主体主要包括:首先,股东及其代理人。股东名册记载的主要是股东的股权信息和个人信息。股东应当有权查阅自己的信息。其次,公司的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公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很多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知情权主要是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不过,从实务来看,公司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公司从不会主动配合的,因而产生诉讼非常多。所以,当公司股东行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还增加了股东对这些文件的复制权,同时又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权利
股东名册的查阅主体主要包括: 首先,股东及其代理人。股东名册记载的主要是股东的股权信息和个人信息。股东应当有权查阅自己的信息。 其次,公司的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公众。
目前,我国公司法仅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而未涉及会计凭证。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只能是会计张伯,不应扩展到会计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就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尽一致。
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和范围 1、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判决书,一般要求被执行人于一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备齐某年度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以供查阅。执行实践中,申请人一般要求查阅股东会议原始记录
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包括: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
首先,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前,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有:1、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这段时间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
股东法定权利范畴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