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
企业集团的特征如下: 1、非法人经济联合体,即企业集团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其成员在法律上仍保持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 2、企业集团的整体权益主要是通过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系; 3、核心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核心
1、对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报告工作的职权; 2、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权; 3、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方案的决定权; 4、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选聘有关人员的职权;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是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由母公司、子公司、准则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企业或机构。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当
全资子公司出了问题,总部是要担责的,这个问题不只是指财务上的,在企业安全生产、职员安全、产品质量等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2、内涵不同 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如下: 1、企业追求价值和利润的最大化,但有不可忽略的社会责任; 2、有些责任是社会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赋予的,如社会保障费用; 3、有些是企业价值追求所决定的,如有的企业提出报效社会; 4、有的企业为了社会和用户的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我国并没有个人独资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类型。只有个人独资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这两种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又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其注册时认购的资本为限度,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