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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2024-05-11 17
普法内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是危险正在发生是需要避免的,出于迫不得已而损害一方利益时的行为,当需要紧急避难时,要遵循人的生命是最高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只能保全一个时,要选择保全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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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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