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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属于耕地。 耕地主要的特点有: 1、耕地具有肥力。 2、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3、耕地的质量受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 4、耕地的数量地区之间具有差异性。 5、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 6、耕地可持续
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利用,产权关系,标准面积,取得与丧失等;对申请对象的界定,审批程序的规范,使用期限的明确,审批结果的公开公示,宅基地的使用监督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客体、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设置、
农村的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的耕地属于农民集
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此权利,出让土地的最底一级是县级政府。
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耕地属于集体财产,只是以家庭联产的方式承包经营,个人没有所有权,所以遗嘱里只能写经承包经营权,但耕地政策变化比较快,所以要以国家政策变化为前提
不是,当地都是”居民户口“:湖北省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破坏农民耕地的赔偿如下:包括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恢复耕地原状等。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
企业占用农民耕地的补偿如下: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按照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利一切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