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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女方不要男方也是由多种原因的。一种是夫妻感情不和,结婚就是个错误不得不离婚;而是男方做的不好,譬如赌博、懒散不上进、甚至在外寻花问柳、惹是生非;三是男方有了新欢,为离婚而采取的对女方精神虐待、经济封锁迫使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四是女方过错
法律不予支持青春损失费,但是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自愿给付另一方当事人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法律也并不禁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离婚之后的补偿也不属于损害赔偿范围,不能强制要求对方给付。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经过公证的等法定不能撤销的赠与外,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欠条”的形
当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离婚协议即为有效。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说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第一
当事人签订青年损失费协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
青春损失费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
男女自愿同居不属于违法。如果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属于违法行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论其是否自愿。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属于违法犯罪
被迫签订的协议没有效。具体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