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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不是必须实缴出资,现行《公司法》实施后,设立公司出资时的实缴出资制度已经转化为认缴制。所以在公司设计时股东只需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认缴出资即可。不过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要求实缴出资的,则仍然需要实缴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但最近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了认缴资本,各地也出了一些实施意见,具体可以去问问当地工商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
我国对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度,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缴出资。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并不等于无需缴纳;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破产的,公司股东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出资到
公司设立时不是要求必须实缴出资,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最长的认缴期限为二十年。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实缴,并进行验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