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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2024-01-05 79
普法内容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 1、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二)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 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 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3.履行的方法 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 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 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应当强调,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无例外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人们在合同履行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 (五)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所谓“情势”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的社会环境。任何合同,都是当事人根据订约时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订立的,没有这种环境,或者是环境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就不可能签订同样的合同。判断签订合同的基础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应以该变化是否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标准。 2、须该情势变更有不可预见的性质。如情势变更可以预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情势变更的因素考虑进去,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预见到情势变更,而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法,属于合同所附条件,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3、须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只有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情势变更虽然引起了不公平的后果,但这种不公平并非很大,当事人完全可以消化吸收这种后果,则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判断标准,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4、须该情势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即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果情势之变更可归责当事人,则该当事人应承担这种后果,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发生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问题。在订约时,已变更的情势对当事人不利,而当事人仍以其为合同的内容,则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了风险,所以事后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在履行终止以后发生情势变更,因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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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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