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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区别。性质相同,只是针对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金钱义务,一个是针对非金钱义务。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
关于对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一、执行法官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只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与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冲突。 三、执行局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该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律
要看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还是属于加倍部分债务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来进行计算,如果未约定的不给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一般债务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 1.75再乘以延迟履行期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正确的借条,在书写时需要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必须要由借款人亲手书写借条的全文并亲笔签字,不可打印; 2、借条的内容必须要表述准确,不能产生一定的歧义; 3、借条必须要明确写明借款的时间、借款用途、借款的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的具体期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