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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读于各类学府中的青少年群体,其监护权并没有被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他们正在接受教学的学校。须知,学校只是一个教育性的机构,肩负着向学生传授知识、进行管理以及提供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责任,然而,它并不能够替代或者行使法定监护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开除未成年学生;帮助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对学生是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学校并非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当中,其中也并不包括有学校。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
1、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应是其父母。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法
学校能做未成年人监护人,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学生入学后监护权并没有转移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转移。学校在校期间的监管义务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责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的转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但有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还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还有义务那就是不能放弃的,所以即便其表示不接受义务教育那也是无效的。 在我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法当中规定的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