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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
依法属于当事人个人的财产在婚后卖出的,卖房所得的钱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之后,当事人用卖房款再次购买的房屋,期间没有发生将卖房款赠与、用于家庭生活所用,然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情况的,仍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买的那么就是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明确给自己儿或女买的,只算是个人财产。要是没有约定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完成工伤鉴定后再确定赔偿数额。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就工伤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如果无法达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赔偿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及时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婚前个人财产具体该如何继承,可以根据下面几点规则进行: 首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财产处分权; 其次,如果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者
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加害方进行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 1、夫妻中的一方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和别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