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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 2.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第一,劳动仲裁管辖机构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机构的约定进行规定;第二,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日。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
合伙开公司时,原则上,各个股东之间分配股权,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股权,因为是合伙开公司,而不是合伙开合伙企业。因此,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具体而言,《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也就是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