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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触犯强奸罪。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被害的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如果明明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严重痴呆的人,而与她发生性行为,都应该以强奸论处。
强奸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等。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
不能认定的情形:(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
强奸罪的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强奸罪未遂的认定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行为人着手实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3、行为人是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在主观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构成该罪,在客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并强行与其发生性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普通强奸,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第二种是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对于普通强奸,其行为主体一般为男性,行为对象为妇女,行为的内容是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