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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事故当事人不是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话,还要求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参加。 另外,需要参加调解的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
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不是必须参加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而且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前往调解。此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诉讼,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下列人员可以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第二,当事人是否参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需要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
发生交通后,交警处理并调查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受伤人员亲属或者目击者可以用摄像机或者手机拍照留证,向交警说明实情,切记不能私自或让他人故意破坏、移动现场。受害方向交警部门请求帮助,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
面对交通事故带来的人身损害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获得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交警调解,或提交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
交通事故不处理的后果如下: 如果期间发生车祸,车辆险公司可以不进行赔偿。 法律规定,只有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才能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即使有一定过错,也要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超过三笔或以上的违章没有处理,驾驶车辆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