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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 (二)男女平等。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此外,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离婚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按照
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跨国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有: 1.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先协商决定财产的分割方式; 2.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3.分割方式应该有利于生活需要。
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优先。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只是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在发生继承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双方平等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男女双方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未成年人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共有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条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采用分别条文规定,删除了“等价有偿”。但是,等价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