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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效力具有公信力。股东的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信息都要准确无误,第三人在看到该份股东名册时,其是有理由相信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信息的。但公司与股东,或者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除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份股东名册有误的
法律上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适当的原因和方法转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
法律规定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包括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
1、权利推定 股东仅凭股东名册上记载本身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 2、对抗效力 即使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关于工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一个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是公司股东; 2、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
股东名册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挂名股东能不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下:挂名股东可与实际出资人签署免责协议,避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挂名股东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应按照其名义上出资份额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