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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后打架受伤,学校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打架,一般是由打架者的学生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进入学校读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即被认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学生放学后被他人打伤,有两种情况: 1、学生放学后,还没有离开学校,仍是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学校仍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已经尽了适当的管理义务,且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的,学校才能不承担
参考如下法条主张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
学生在校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照二十年的学校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