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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担保合同主要体现在: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扩大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或者使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增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当主合同关系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实现; 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合同效力体现在以下方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其他。
海上保险合同和大多数的商务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给予经济补偿。从海上保险的实践看
国家欲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问题,靠省级统筹自身难以解决,所以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基金,养老保险对公民生活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
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
补充合同的效力是: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