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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陪护假实施细则

黑龙江陪护假实施细则

2023-03-09 17
普法内容
黑龙江陪护假的最新规定如下: 1、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2、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3、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产假注意: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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