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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商法和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采民商分立体质的国家,商法的一般性原则实质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阶段化发展成果,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在商事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制定全过程,为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时所应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为,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1诚实信用的原则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
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纠纷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区管辖。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出具书面通知。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继承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1、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原则;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4、保护弱者、养老育幼的原则;5、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的原则;6、尽量发挥遗产效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条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采用分别条文规定,删除了“等价有偿”。但是,等价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