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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和股东的出资额一旦确定以后,出资比例也就确定了,股东享有的因此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一种事实状态,不能因为约定改变。但是规定股东的权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比如出资比例50%可能只享有30%的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两年内缴足。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币财产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出资的,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1)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3)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不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缴纳出资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除非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其中不包括股东质押股权。也就是说,股东质押股权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也就代表不需要经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