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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什么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什么

2024-06-03 8
普法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是也有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所以,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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