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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对事故有责任的当事人出。并且伤残鉴定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再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费用承担比例。
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
事故车辆鉴定费,指的是针对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车辆进行的综合性鉴定,用以确定有关的赔偿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在诉讼过程中,因为鉴定、公告、勘验、评估、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当事人负担,同时法院根据“谁
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的住院费用一般由驾驶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交强险公司会核查事故现场,厘清事故责任后支付住院费用,如果有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也会进行赔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的住院费用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赔偿,不足的话,由商业保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跟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一样,在起诉时先由原告预先缴纳。等到判决结果出来以后,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败诉的话,仍然是原告承担,如果被告败诉的话,被告就需要把诉讼费用还给原告。如果在判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