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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营养费问题,确实比较难统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营养费交通事故营养费,它是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营养费的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在医院的出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
营养费的天数从受害之日到伤情基本恢复之日。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医疗机构不出具营养意见的,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赔偿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的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法: 1、车辆停运损失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车辆权利人或管理人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向
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计算标准如下: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等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在人身损害纠纷当中,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可见,虽然最重要的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