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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关键是区分股权的性质,或者说是此时股权转让时体现的股权权能。根据上文所述,笔者赞同我国学者郑彧的观点,股权是指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财产权[1]。股权转让体现的就是所有权中
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分割方式: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夫妻双方不能就股份分割达成协议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由人民法院按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股份属于一方个人,除当事人另有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有债务,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要看是什么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股权是以一方名义用共同财产购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参与分割。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应该按照下面的规则处理: 第一,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拥有股权的一方可以转让一半给另一方,或者给予对方补偿。如果选取
夫妻一方买房需要另一方的征信。夫妻一方能自己单独买房。夫妻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单独购买房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也不会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由一方单独买房,并且房屋归购房者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