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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首先,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再者,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的《意见》第43条规定。《意见》颁布实施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建设领域里挂靠产生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比较多,因此第43条操作性较差。自《解释》实施以后,对这个问题有所增加规定,但也存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
工程挂靠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的《意见》第43条规定。《意见》颁布实施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建设领域里挂靠产生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比较多,因此第43条操作性较差。自《解释》实
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需要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可以做承包人。除此之外,具备承包资的承包人也不可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也不可以将本企业的名义借给其他不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建设工程挂靠一般情况下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如下: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