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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组织工程验收的义务;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的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可以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其赔偿,如严重妨碍工程正常进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况主要包括: 1、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义务通常包括: 监理施工方建设工程; 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3、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地点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主要义务 a.按照约定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b.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c.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 d.承包人对自己交付的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
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数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了:1、约定的合同解除权;2、一般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3、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特别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擅自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话,发
承揽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二点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