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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流程有哪些

公示催告的流程有哪些

2022-09-08 1,205
普法内容
一、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填明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的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管辖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 5、法院就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公示催告,否则,法院必须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6、法院进行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须做如下工作: (1)在受理当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 (2)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7、主张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8、作出决判。除权判决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公示催告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案件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催告的具体程序是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并提出合法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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