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隐私的立案标准如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
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1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13、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1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1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1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1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1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1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2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
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处罚标准:
1、侵犯隐私未构成犯罪的,属于民事
侵权行为,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③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④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⑥数量未达到第3~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⑧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⑨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⑩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