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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 2、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那是因为买卖、继承、
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3.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使用权在批准时就生效了,当然不符合规定了,政府取消使用权后停止,登记的肯定是合法宅基地,违法宅基地即便登记了以后调查核实也得取消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自受理登记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当于农村宅基地的“身份证”,有了宅基地证,农民就告别了“有地无权”的历史,开启以证管地新模式。
宅基地漏登记谁的责任,要看漏登记的原因在于哪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
我国私人宅基地,主要是基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所分配得来。一般每户一份宅基地,此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宅基地是我国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居住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否则将无法保证农民的基本保障,极易造成社会流民问题。其次
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因此是不可以继承的。 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财产权利)和消极遗产(财产义务)。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是不得进行继承的,包括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