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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域名抢注。就是把别人有名或比较有名的商号或商标大量注册为域名,再出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买回去。 2、注册使用域名,以假冒、淡化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 3、由域名引起的权利冲突,这是由于域名的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就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产生纠纷的类型具体如下: 1、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 2、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 3、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产生纠纷的其他类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就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如下: 1、分红争议纠纷,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对持股分红没有详细约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股东身份纠纷,显名股东是实际持股人,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因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2.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