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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
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 1、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2、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比较严重的。 3、对被害人多次的侮辱并侮辱其他人的行为。须有捏造一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犯侮辱罪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
凡是涉及走私犯罪的,都适用《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规定,走私废物罪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
诽谤罪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
走私贵重金属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海关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明文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导致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受到破坏的行为。行为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依法会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产生情节较轻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如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