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张某控告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侵权案)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超峰在代理张某与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诉讼申请抗诉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多人
涉嫌刑事犯罪,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事实、理由和证据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确实是张某
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冒用樊永正的名义和签字注销张某的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无效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撤销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并恢复独资企业营业登记。王光顺骗取张某签署部分文件,并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和签字申请
设立合伙企业行为也是非法无效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王光顺对外股权转让行为是非法无效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张某依法维护自己企业所有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
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申请人申请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两次错误的行政登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控告人全权委托北京反渎职侵权律师团代理提起行政抗诉再审程序、刑事控告程序和反渎职侵权程序,并启动自媒体监督机制
樊永正与工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引起系列案件,一系列案件都已受理审查。
1、针对张某与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依法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提起抗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已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进行案件审查。
2、依法追究原审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
该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已经受理并进行案件审查。
3、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官员涉嫌
玩忽职守犯罪案
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控告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反渎职侵权案】。经过催促后得到“工商官员工作有瑕疵、有失职行为,但是不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书面《回复》。
申请人依据《回复》向贵院反渎职侵权局提起申诉,同时对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犯罪提出控告【反渎职侵权的反渎职侵权案】,贵院反渎职侵权局已经受理审查。
4、追诉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官员涉嫌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案
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追加控告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官员涉嫌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案【反渎职侵权案】,经过律师释法后被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受理审查。
5、王光顺涉嫌诈骗、抢劫犯罪案
申请人向富源县公安局控告王光顺涉嫌诈骗、抢劫犯罪案,通过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
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申请书》并跟进催促,公安局作出富公刑不立字(2024)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29日向县公安局提起复议,同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立案监督申请书》。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审查。
6、追究大河镇人民政府相关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案
申请人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控告大河镇人民政府相关官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反渎职侵权案】,经过律师释法后被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受理审查。
7、自媒体监督
申请人已建设云南煤矿争夺战系列案新浪博客及六个子博客和微博。
并签发了《云南煤矿争夺战案情通报》和《工作报告》网页。
富源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于3月19日跟帖留言《关于富源煤矿争夺战的回复》。我们已经对上述回复给外宣办和新闻办给予书面《答复》并跟帖回复。
因申请人与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引起系列案件,已引起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同时也引起北京反渎职侵权律师团足够重视。
三、建议贵院对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责任人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犯罪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本律师建议贵院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樊永正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责任的刑事责任。以免因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贵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依法解决本案,律师界反渎职侵权律师团、中央媒体团、中央相关机构联合调查组必将进驻云南监督办案,届时,本案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本案已经涉嫌构成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渎职侵权窝案,必将引起新闻界、律师界、法律界和政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依法追究相关官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