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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刑期一般会有以下情形:如果是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是指定监视居住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羁押期间曾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依法被定罪判刑时,羁押折抵刑期时出现的计算错误。这类错误具体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等同于羁押期间,一并折抵了刑期;另一种情形正好相反,仅将
折扣刑期有下列情形: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管制的,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二拘役的,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一日折扣刑期一日。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但是2013.1.1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
1、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
批准逮捕的情形有五点,分别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