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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订立遗嘱应该有的内容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被强迫订立的遗嘱不是有效的遗嘱。法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情节严重的,那么继承人的继承权依法被剥夺。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
口头遗嘱的订立的有效的情形是被继承人处于危机情况下订立的;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被继承人没有脱离危险或者脱离危险也没办法定订立书面遗嘱。符合这些条件订立的口头遗嘱就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房子立了遗嘱后应当按照遗嘱上的条款进行继承处理,但遗嘱必须是有效的。如果遗嘱是无效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