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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
合不合理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检察院是否批准批捕,取决于具体案情,取决于该案的具体证据。如果最终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疑罪从无)。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 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
对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决定申诉是可以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被害人不服的,那么是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从而请求提起公诉。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向检察院申
对妨碍行政诉讼的拘留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妨碍行政诉讼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的范畴。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当事人对司法拘留决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并不一定会判刑。批准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审判结果,判不判刑要经过法院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