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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
股东对债务一般没清偿责任,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出现股东出资不实以及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形时股东在应当出资的份额内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不承担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是以股东身份为前提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方无需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实际股东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则公司不管付多少债,也不会追偿到个人;股东的认定是以实际出资为原则的,股份证明书可以证明是否为实际股东。
1、股东原则上没有偿还公司亏损债务的义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法律依据《公司法》
新股东需要对公司入股前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法人承担,新股将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将用于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股东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公司负债负责。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应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即原股东,对受让方即新股东同样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如下: 1、企业追求价值和利润的最大化,但有不可忽略的社会责任; 2、有些责任是社会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赋予的,如社会保障费用; 3、有些是企业价值追求所决定的,如有的企业提出报效社会; 4、有的企业为了社会和用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