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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附条件的合同的内容: 1、附条件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事实,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事实,具有不确定性; 2、附条件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
法律规定口头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要件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
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业主与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即使是口头合同也应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业主要注意装修
保证合同口头订立无效,保证合同应为单独的书面合同或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确保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可
口头订立的合同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但是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的条件。首先,订立口头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具有相应缔约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口头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没有违背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保管人发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