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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以及身体健康权。要注意,这里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对自己的身体进行侵害不算在其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非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有: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一般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身体权,即自然人的、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用器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伤害他人的身体。其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所以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行为的内容是伤害他人的身体,这里的伤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