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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
关于“掺杂掺假”的定义,刑法和质量法不完全相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法律分析 掺杂掺假行为的认定方式是只要是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行为就是掺杂掺假。法律规定,此时经营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还涉嫌犯罪。
食品掺杂掺假是指人为地、有目的地向食品中加入一些非所固有的成分,以增加其重量或体积,而降低成本;或改变某种质量,以低劣色、香、味来迎合消费者心理的行为。 食品的掺伪主要包括掺假掺杂和伪造,这三者之间没
掺杂掺假行为的认定方式是只要是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行为就是掺杂掺假。法律规定,此时经营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还涉嫌犯罪。
掺杂掺假行为的特征有: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
法制行为包括: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
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有下面几个特征: 第一,从属法律性。指的是不论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以及法定程序; 第二,裁量性。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相对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单
强制交易严格意义上应该表达为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枉顾消费者的意愿,通过某些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因此使得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