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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
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如果孩子在学校没有犯重大的过错的话,单纯的出现迟到、旷课等行为,学校没有权利退学的,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建议遵守学校的制度规定。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先说一下性骚扰都包括哪些,第一种,口头骚扰,比如发表一些性言论,对身体进行评论,以一种不恰当的暧昧与其说话等等;第二种,身体骚扰,说的是以一种性挑逗、不受欢迎的方式与你的身体接触;第三种,视觉骚扰,比如做出淫秽手势,发送淫秽图片、传递淫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