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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都无优先的效力。但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的孳息没有效力,在抵押期间,因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财产的孳息还属于抵押人,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则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效力是: 1、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 2、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
可以同时抵押,并不矛盾。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抵押物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抵押物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