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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2020-08-23 162
普法内容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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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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