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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制定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制定规定

2020-05-25 96
普法内容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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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2022-02-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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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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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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