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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投保人主观上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一般性过失; 2、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等情况,保险人的合同终止权是针对投保人的虚假通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
承揽合同除了以上可以解除的规定外,还规定了定做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不是承包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工作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予以验收。 4、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承揽人不能够随时解除合同。承揽人随意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揽人及时履行承揽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为: 1、因违约方在合同期限截止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了:1、约定的合同解除权;2、一般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3、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特别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擅自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话,发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具体来说,首先在义务方面,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就要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的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权利方面,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到合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