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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以下情形
股东不能实现知情权的情形如下: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3、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关于未能实际出资或者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获得公司信息知悉的权益,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无具体的明文规定。 股东获取相关公司信息的知情权恰恰是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依附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它既是所有其他股东行使权力的基石与先决条件,同时也是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行使。《中国公司法》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下: 首先,通过书面申请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说明查询目的。公司15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三十三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为了保障股东利益而设置的基础性的权利,它保障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的了解、决定聘用并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信息的基础之上,才可以行使建议质询权,进而行使股东表
新增股东之后,股权比例分配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主要要看新入股的股东出资是多少,再由股东召开股东会重新协议分配形成,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即可。 股东就是属于公司入股的合伙人,一般只要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股东若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
股东分红这样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