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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学校与学生自杀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的话,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不是民法上的监护责任,而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产生的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2、学生在校外自杀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
需看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又是否尽到监管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一,如果学校处罚学生有失公平,公正的话,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即教育局反应,二,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可以停课,但时间不能太长,三,学校处理的结果和学生自杀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在安全防范方
企业侵占学校财产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学校不可以删除学生学籍。 如果是高中生,擅自离校,学校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 如果删除学籍属于违规操作,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