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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中规定的提取条件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 2、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完全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2.如果您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具体可以参考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3.如果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不同情况,提取额度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
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地点:城中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房产分中心A区认证大厅一楼63-69号窗口和二楼80-89号窗口(临时)电话:028-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自营房屋的购置,建造,再开发或大修;2,购房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3,出租房屋;4,退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终止与有关
铁路公积金提取还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实行。目前提取公积金可以有两种方式:提取购房类公积金和提取租房类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
公积金提取后,还能用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2、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 3、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4、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属于购买自住房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买自建房的,在需要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2、申请人翻建或修建自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如是退休人员,则需提供退休证明。 3、
暂停公积金物业费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停止办理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